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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17 21:58:16    浏览次数:6    评论:0
导读

企业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有诸多政策优惠,益处多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财税优惠1.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

企业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有诸多政策优惠,益处多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财税优惠

1.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详见08年1月起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如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万);

2.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可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十条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十一条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政策倾斜
1.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投资机构,多渠道筹资,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2)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2.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凡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于同类产品,优先采购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的产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二十六条

三、人才优惠
(1)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四条第一款

(2)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每年统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委托国内外高等学校或机构组织实施。----《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二十五条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3)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本市设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经市人事局认定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市工商局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4)鼓励各类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京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5)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50%加计扣除(按实际研发费用的15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75%,2021年起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五、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具备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结转亏损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利于节税)

六、制造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周期,增加每期折旧额,利于节税)

七、职工教育经费优惠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指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利于节税)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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